十堰这些地方的土地要征收了!快看有你家吗?

时间:2021-07-28 17:45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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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十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7则土地征收公告及征地补偿方案,快看有你家吗?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2021〕5号

01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张湾区2020年度第1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1〕913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7月21日批准同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征收单位: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

二、用地项目名称:十堰市张湾区2020年度第1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地点: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龙潭湾村,拟申请用地总面积9.1200公顷,其中农用地8.7895公顷(含耕地0.3894公顷),未利用地0.3305公顷。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张政文〔2020〕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为主,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

五、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1年7月27日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2021〕6号

02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张湾区2020年度第1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1〕914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7月21日批准同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征收单位: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

二、用地项目名称:十堰市张湾区2020年度第1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地点: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胡家村、六堰社区,车城路街道人民广场社区、谢家村,拟申请用地总面积6.7884公顷,其中农用地4.2378公顷(含耕地0.1266公顷)、建设用地2.5506公顷。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张政文〔2020〕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为主,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

五、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1年7月27日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2021〕7号

03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张湾区2020年度第1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1〕915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7月21日批准同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征收单位: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

二、用地项目名称:十堰市张湾区2020年度第1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地点: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七里垭村,拟申请用地总面积2.8217公顷,其中农用地2.8217公顷(含耕地0.1144公顷)。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张政文〔2020〕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为主,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

五、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1年7月27日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2021〕8号

04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张湾区2020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1〕916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7月21日批准同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征收单位: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

二、用地项目名称:十堰市张湾区2020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地点: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八亩地村,拟申请用地总面积7.6995公顷,其中农用地7.4823公顷,建设用地0.0428公顷,未利用地0.1744公顷。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张政文〔2020〕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为主,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

五、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1年7月27日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2021〕9号

05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张湾区2020年度第2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1〕917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7月21日批准同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征收单位: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

二、用地项目名称:十堰市张湾区2020年度第2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地点: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李家院村,拟申请用地总面积15.7357公顷,其中农用地15.3638公顷(含耕地0.3708公顷)、未利用地0.3719公顷。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张政文〔2020〕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为主,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

五、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1年7月27日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2021〕10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张湾区2020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1〕918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7月21日批准同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征收单位: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

二、用地项目名称:十堰市张湾区2020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地点: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道炉子村,拟申请用地总面积3.1589公顷,其中农用地2.0828公顷(含耕地1.2783公顷),建设用地1.0761公顷。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张政文〔2020〕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为主,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

五、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1年7月27日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2021〕11号

06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张湾区2021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1〕919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7月21日批准同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征收单位: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

二、用地项目名称:十堰市张湾区2021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地点: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道王湾社区、炉子村、曾家村,拟申请用地总面积33.1657公顷,其中农用地30.6079公顷(含耕地2.9858公顷),建设用地2.5578公顷。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张政文〔2020〕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为主,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

五、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1年7月27日

编辑:张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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