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偿还是人死债消?房县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4-07-10 17:35 来源: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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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去世的时候,身上、租住的房里一共就发现了一千多块现金,连身份证都没找到,什么财产都没有。”

面对“天降”债务,小王无奈且心累,“我年轻时不懂事,因为逞凶斗狠,被判寻衅滋事罪在牢里改造了两年多,出来时候才知道他去世了。葬礼钱都是姑姑叔叔们凑着办的,这种情况,我也需要替他还债吗?”

债主上门:父债子偿

2024年6月,程某来到房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还钱。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承办法官发现被告小王根本不认识程某。原来,程某与小王的父亲老王是朋友,二人原本交情甚笃。2017年,老王向程某借款6万元,称着急周转,过两三个月就还。程某因与其结识不短时间,没有着急催要,但两三年过去,老王也毫无还钱的意思。程某心中埋怨老王“不厚道”,逐渐与老王疏远并不再联系。

2024年春节前,程某觉得该要回这笔债务了,于是向老王主张债权,发现找不到人,通过共同朋友才得知,老王已经去世两年有余。程某遂将老王独子小王诉至法院,要求“父债子偿”。

法院查证:确无财产可供继承

庭审时,小王在操办父亲葬礼的亲戚陪同下,“自证”不认识程某,并表明没有继承老王任何财务。此后,法官向程某进行了释法说理,告知程某:小王作为老王遗产的唯一继承人(老王父母、妻子均已过世,仅育有小王一子),就算已经继承老王遗产,有偿还债务义务的情况下,其偿还金额也限于其继承所得财产的价值范围以内。例如,程某主张的债权为6万元,如小王继承的财产不足6万元,则其债权可能无法得到完全清偿。

程某在法庭上提出,老王曾说过自己在房县有两处房产登记在自己独子小王名下,因此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父子二人的房产线索,如果确实没有,愿自愿撤诉。程某表示:“如果老王真的什么财产都没给自己后人留下,那我也不要(欠款)了”。对此,小王及亲戚们都表示未从老王处继承任何遗产,愿意配合法院调查。

庭后,法院依职权在房县不动产登记局调取了王某父子名下不动产信息及变更登记,查询显示,二人名下均无任何不动产,且也无变更信息。程某得知查询结果后,随即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官释法:怠于维权不提倡

俗话说“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俗话也说“人死债销”。如果借款人去世了,其所负债务是随之消灭呢?还是可以要求“父债子还”呢?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人死后,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继承人提出还款要求。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继承人不能只继承遗产中的积极财产,还须承受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和遗产债务,债务人去世,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履行还款义务。另外,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也应以接受继承为前提原则,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也是继承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本案中,小王在老王确实没有留下任何遗产能够继承的情况下,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接受继承——既不接受继承遗产,也不接受继承人的债务,故程某的债权没能得到“兑现”。

编辑:张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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