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湾区人民法院连发3条悬赏公告!发现立即举报!

时间:2024-01-12 10:03 来源:张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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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张湾区人民法院发布了3条执行悬赏公告,分别对常荣浩、殷映娟吴彩霞、吴超、梁学均进行执行悬赏,悬赏信息如下:

常荣浩、殷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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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悬赏须知及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为维护法律尊严,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十堰市 张湾区人民法院对下列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布上述悬赏公告,相关须知及被执行人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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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常荣浩,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贵州路25号11栋3单元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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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殷映娟,女,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贵州路25号11栋3单元402号。

执行案号:(2021) 鄂0303执恢102号

执行依据:(2019)鄂0303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尚未退还的购房款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8.86万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支付条件:

1.所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且为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

2.提供的线索使案件得以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到位;

3.举报人通过合法途径以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4.两个以上举报人提供同一线索,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5.法院将对举报线索予以登记,并向举报人出具受理举报确认书。

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范围: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融理财;2.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屋、车辆、船舶、航空器、生产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材料等;3.被执行人的应收债权、投资联营收益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郑重承诺,我们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并对举报人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8617408

联系人电话:13971906253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邮电街12号

邮编:442000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正式发布

吴彩霞、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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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悬赏须知及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为维护法律尊严,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十堰市 张湾区人民法院对下列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布上述悬赏公告,相关须知及被执行人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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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吴彩霞,女,199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57号阳光栖谷小区22幢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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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吴超,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57号阳光栖谷小区22幢2-8-2号。

执行案号:(2023) 鄂0303执1211号

执行依据:(2023)鄂0303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尚未清偿的债务30万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行踪或去向的,一经查实并成功采取司法拘留的,按1000元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线索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支付条件:

1.所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且为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

2.提供的线索使案件得以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到位;

3.举报人通过合法途径以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4.两个以上举报人提供同一线索,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5.法院将对举报线索予以登记,并向举报人出具受理举报确认书。

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范围: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融理财;

2.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屋、车辆、船舶、航空器、生产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应收债权、投资联营收益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郑重承诺,我们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并对举报人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719—8617347联系人电话:13707282216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邮电街12号邮编:442000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正式发布

梁学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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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悬赏须知及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为维护法律尊严,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十堰市 张湾区人民法院对下列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布上述悬赏公告,相关须知及被执行人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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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梁学均,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羊尾镇大院村9组13号。

执行案号:(2022) 鄂0303执恢132号

执行依据:(2021)鄂0303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尚未清偿的劳务费7971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支付条件:

1.所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且为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

2.提供的线索使案件得以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到位;

3.举报人通过合法途径以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4.两个以上举报人提供同一线索,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5.法院将对举报线索予以登记,并向举报人出具受理举报确认书。

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范围: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融理财;

2.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屋、车辆、船舶、航空器、生产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应收债权、投资联营收益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郑重承诺,我们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并对举报人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8617399

联系人电话:18154396360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邮电街12号

邮编:442000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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