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明年起执行省定八项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

时间:2023-12-18 09:24 来源:十堰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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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记者从十堰市医疗保障局获悉,该局已联合市财政局转发《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全市自2024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省定八项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全面提升我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

拓展保障覆盖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覆盖所有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

优化新生儿出生次年参保缴费政策。新生儿出生当年免缴费。出生后按规定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出生次年居民医保费,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可补缴出生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自缴费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无等待期限制。

扩大产前检查费用支付渠道。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经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后续发生的超出生育保险支付额度之外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执行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有关规定。

提高住院分娩医疗待遇。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和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并发症、合并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区分分娩胎次数,不区分顺产与剖宫产,按照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与基本医保年度最高限额合并保障。

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照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享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参加居民医保的,按居民医保政策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保障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因住院分娩引起合并症或并发症,该次住院医疗费用参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执行。

做好生育全程服务保障。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因先兆流产(俗称“保胎”)发生的住院或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可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流产、引产发生的住院或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可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取消享受生育待遇前置条件。除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外,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根据参保缴费情况,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基本医保有关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无需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等证明材料。(十堰日报 通讯员 李瑞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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