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印发《农贸市场“金牌店铺”管理制度》

时间:2024-12-26 17:18 来源:十堰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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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广电讯(全媒体记者 叶旭升 通讯员 王波)近日,十堰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十堰市农贸市场“金牌店铺”管理制度》。

为全面深化农贸市场经营秩序治理,推进市场经营主体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营造规范有序、安全放心、公平交易、文明诚信的消费环境,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十堰市农贸市场“金牌店铺”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金牌店铺,即农贸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或者相关服务的合法合规经营主体,符合质量放心、安全放心、消费放心“三放心”要求。

质量放心,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票索证手续齐全,散装食品标识标签规范,熟食店铺明档亮灶,无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无“三无”食品。

安全放心,管理秩序良好,各种设施运行安全,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环境秩序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消费放心,严格落实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无缺斤少两价格欺诈行为,交易公平,计量准确,诚信经营,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二、评定原则

秉承合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基本原则,在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农贸市场开办方依据《十堰市农贸市场“金牌店铺”评定标准》(见附件)对符合要求的经营户颁发“金牌店铺”称号,原则上每轮评定户数不超过总户数的10%自首轮评定后,须在经营场所人流集中区域公示“金牌店铺”,“商户名单,每三个月更新一次

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向市场开办方或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局申请核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属实的,即刻撤销金牌店铺”称号。

三、评价内容

(一)经营管理。在固定的经营场所亮照经营,规范使用经营场所招牌、字号、标识,维护经营场所卫生环境,保持经营秩序的情况。

(二)人员管理。经营人员有资质要求的取得对应作业许可或资格,掌握经营基本知识和技能的情况。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人员,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在开展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时持续严格做好个人卫生防护。

(三)安全管理。在经营过程中防止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消防安全或其他公共安全隐患发生的情况。

(四)质量管理。在经营过程中,无销售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过期产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掺假产品;商品标识,商品宣传,商品储存,定量包装,无不合格或缺陷商品管理的情况。

(五)价格管理。在经营过程中明码标价,货签对应,明确收费标准,无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的情况。

(六)服务管理。在经营过程中文明友善,积极服务,介绍产品,提供信息,为消费者调试校验产品的情况。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经营过程中提供售后服务,提供核验商品服务,保护消费者隐私,实行先行赔付,介绍商品正确使用方法,无利用格式条款规避责任或进行强制交易的情况。

(八)投诉争议处理。在经营过程中积极处理投诉纠纷,履行消费调解或仲裁决定,沟通处理投诉进展、结果的情况。

(九)诚信文明承诺。在经营过程中签署各类信用承诺(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服务承诺等)的情况。

附件:

关于印发《十堰市农贸市场“金牌店铺”管理制度》的通知.pdf

编辑: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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