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队司机在完成一次货运任务后,意外摔跤导致十级伤残。事发后,司机将车队负责人以及货车拥有方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对于这样的情况,原告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展开二审,并最终决定维持一审判决。
房县人李某受肖某的雇请,在肖某的车队中从事混凝土运输工作。李某的工作任务由肖某安排,工资也由肖某发放,其驾驶的车辆则登记在 A公司名下。2022年12月,李某驾驶搅拌车到肖某指定的工地卸建材,待建材交付后,李某签署了运货单准备返程,从工地场内穿行时绊到地上的水泥块,不慎摔倒受伤。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30余天,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李某要求肖某及 A公司赔偿,因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房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活动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案中,李某已在工地运输数月,对工作环境应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在散布水泥块的地面上行走过快,导致摔倒受伤,自身疏忽大意、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是受伤主要原因;肖某作为雇主,系接受劳务方,未尽到安全管理及安全提示义务,应对李某的受伤承担次要责任;A公司仅为车辆所有者,并非接受劳务的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一审法院综合认定李某自负60%的责任,肖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判决后,原告和被告均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市中院就此案展开二次审理,并最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决定。
法官说法
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实践中,劳动者在劳务活动中受伤可能是由于其疏忽大意、未按规定流程操作等原因引起,也可能是因接受劳务方指示错误、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或未尽必要的安全管理提示等原因引起。
因此,无论是作为提供劳务的雇员一方还是作为接受劳务的雇主一方,都要积极承担责任。雇员在工作时要小心谨慎,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也要注意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雇主要严格审核雇员资质、做好相关培训,特别要注重安全教育培训,为雇员配备齐全的安全保障器具,还可以通过买保险为自身权益提供保障。(十堰晚报 记者 何利 通讯员 刘睿)
编辑:张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