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广电讯(全媒体记者 赵慧 通讯员 张剑 邓亚平)5月30日上午,十堰市“多元化解‘小物业’纠纷,守护人民群众‘大民生’”新闻发布会召开。发布会上,首次面向社会发布了十堰法院办结物业服务纠纷的十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这些案例涉及物业服务瑕疵、装饰装修监管、物业服务合同履约、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矛盾纠纷。
案例:物业服务不到位,还要交物业费吗?
居民甲在某小区购买房屋一套,小区业委会成立后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甲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至2014年、缴纳水费至2016年后,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未再缴纳此后的物业费及水费,被物业公司起诉。
茅箭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杨思孝介绍,业主通过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来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再聘请第三方物业公司来进行维护和管理,这样的一种物业服务制度是2003年国务院颁布《物业管理条例》以后才全面普遍推行的,实践当中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间对于各方的权利义务的理解经常有分歧,权利义务的界限不很清晰。
2021年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物业服务合同”新增为典型合同,共14个条文,这意味着物业服务合同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很重要的合同、更加清晰明确了相关方的责权。法院认为,甲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甲如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问题且侵害了其本人利益,其有权向物业公司主张侵权赔偿,但不能因此拒交或不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故判决甲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水费。
杨思孝表示,物业服务具有公共属性,物业服务是否达标,以及不达标如何处理,应当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来决定,业主以此为由不交物业服务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物业公司也应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及时解决业主的诉求,为全体业主营造一个优美和谐的居住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的经营行稳致远。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代欢表示,物业服务管理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法院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使社会对当前物业纠纷类型化案件有所了解,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积极破解物业服务面临的难点问题,助推物业服务企业改善服务质量,引导业主提高法律意识,妥善防范和化解物业服务纠纷,共同营造和谐幸福的居住环境。
编辑:陆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