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广电讯(全媒体记者 耿吉国 郧阳台 张起 通讯员 饶传军 陈明亮)3月23日,由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欧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在郧阳区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欧某系夫妻关系,2022年3月,杨某提供西布曲明原料和制药设备给黑龙江姜某和江西喻某某(均另案处理)生产两种减肥药。此后,杨某多次从姜某、喻某某处购买两种减肥药进行包装防伪,通过网络销售给山东、江苏等地的下线买家。杨某、欧某还将喻某某制作的减肥药寄递给姜某,仿制日本药品“便秘治疗剂”,包装后再进行销售。夫妻二人总共销售含有比沙可啶和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药近400万粒,价值50万余元。
经鉴定,这些减肥药为有毒有害食品和假药。其中,西布曲明为违禁品,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服用后会增加发生严重、非致死性心血管事件的风险。
庭审中,控辩双方依法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等充分发表意见,两名被告人分别进行了陈述。案件将择日宣判。
郧阳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李敬昌表示,综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建议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犯罪数额两倍罚金;对欧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决。
据了解,这已经是杨某、欧某夫妻俩第二次站在被告席。早在2019年3月,欧某在朋友圈推广售卖减肥产品,先后三次从商家购得10000片散装减肥药,包装成“胶原肽复合植物果蔬酵素片”和“胶原肽植物压片糖”在网上进行售卖。同年9月,欧某、杨某自行购买设备和原料等,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自行生产减肥产品。2021年8月,杨某、欧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浙江省磐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9个月。杨某于2022年2月底刑满释放。欧某因怀孕被监外执行。2022年3月起,杨某夫妻俩不知悔改,重操旧业。
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李兴国介绍,2022年3月以来,杨某、欧某多次且从外地购买含有西布曲明的不明片剂或减肥药的原料运至十堰郧阳区,自行加工、包装减肥药,向山东、天津等十余个地市销售,涉案人员达100余人,涉及9省18市。
编辑: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