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广电讯(全媒体记者 赵慧 李璐 通讯员 袁伊璇)3月1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及经营者代表等50余人参与旁听。
3月15日上午,彭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在市中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1月,被告人彭某某明知姜某某销售的“茅台内供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以30000元的价格从姜某某处购进59箱“茅台内供酒”。到货后,彭某某将59箱“茅台内供酒”及其留存的1箱“茅台内供酒”,以144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其客户朱某,并从中违法获利114000元。经鉴定,彭某某销售的“茅台内供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到案后,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审法院以彭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0000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彭某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庭审中,合议庭引导控辩双方围绕罪与非罪、量刑情节等进行了深入辩论,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释明,把庭审现场变成了普法课堂。本案将择日宣判。
旁听人员刘汉平说,他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今天有幸参加了人民法院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公开庭审,感受到了法官、检察官、援助律师的庭审活动,对他教育很大,也让自己感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以及打击的力度。
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刘占省表示,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市法院通过公开庭审的方式,向广大消费者传递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决心和力度,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提振消费信心,同时通过公开庭审的方式进行普法宣传,引导中小微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编辑:陆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