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11岁儿童意外高空坠落,判了!

时间:2023-02-22 16:35 来源:茅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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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天性好动,玩耍时难免有点磕碰,如果让孩子受伤的东西属于违法物品,那应该由谁负责?近日,十堰法院做出了判决。

 11岁儿童楼顶玩耍不慎坠下 

2020年9月,小小张与小伙伴在十堰某小区一号楼七楼楼顶玩耍时,玩具不慎掉落到旁边二号楼楼顶,于是,他们爬上70cm的围墙(女儿墙),两位小伙伴拉住小小张的左右手用脚勾玩具,结果导致小小张坠下楼。

事故发生后,小小张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身体及智力均有残疾。2022年1月,小小张的父亲张先生依法向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两位小伙伴及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 

 三方都有责任 

经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楼顶防护栏杆高度约0.7米,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的规定,不符合建设安全标准,使小小张能够轻易翻越,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该建筑物的建设方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因该建筑物未经建设审批许可,系使用被告村委会的土地建设,但村委会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予披露建设方,则负有对涉案建筑物所附土地具有管理责任的村委会应当对不符规范标准建筑物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其对小小张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小小张损失的60%。

原告小小张的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对小小张的损害结果应承担一定责任,应自行承担损失的30%。

被告物业公司对涉案楼栋负有物业管理义务,该楼顶系上人屋面,物业公司未发现物业存在的隐患,且对小区人员在物业屋面活动可能发生的危险未提醒、警示,对小小张的损害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应承担小小张损失的10%。

两位小伙伴均是幼年孩童,其对于小小张翻越防护栏杆可能坠楼的危险不具清晰和准确的判断能力及足以拉住小小张防止其下坠的体能,小小张坠楼受到伤害与两位小伙伴无直接关系,因此,两位小伙伴及其监护人对小小张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茅箭区人民法院遂做出一审判决:村委会承担小小张损失的60%,物业公司承担小小张损失的10%,监护人张某承担小小张损失的30%。

一审判决后,村委会、物业公司不服该判决,依法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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