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4月龄女婴被高空抛下的烟头烫伤 物业回应

时间:2023-08-31 14:24 来源:人民日报
  • 微信
  • QQ空间
  • 微博
  • QQ好友

8月25日,河南郑州一小区,一名4个月大的女婴脖颈被高空抛下的未灭烟头烫伤。30日,女婴母亲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虽然当场就报了警,但直到现在还没找到扔烟头的人。

黄女士家住郑州管城区正商东方港湾小区3号楼。8月25日下午6时许,她用婴儿车推着4个月大的女儿到小区遛弯,走到电梯厅附近的斜坡时,孩子被一支从高空落下的未掐灭的烟头砸中。

“最开始是砸到了眉心和右眼中间的位置,孩子尖声大哭。”黄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她把女儿从婴儿车里抱起,经检查眼睛并没有受伤,可是宝宝还是大哭不止。后来她检查才发现,烟头夹在了宝宝的脖子里,“烟头是被宝宝用脖子硬生生夹灭的”。从黄女士拍摄的视频可以看到,宝宝的脖颈处被烫红了一大片,甚至还被烫出了几个水泡。

1693452864289909

女婴被高空抛下的烟头烫伤 受访人供图

黄女士介绍,3号楼一共26层,每层有5户,每一层的电梯厅附近都开着窗户,小区监控只能拍到一楼,再向上就拍不到了。她保留了烫伤女儿的烟头,事发当场也报了警,但直到现在还没有找到扔烟头的人。

8月30日上午,正商东方港湾小区物业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物业一直在排查可能扔烟头的人,民警也来到小区进行过调查,但直到现在还没有找到人。

物业人员表示,他们此前多次在业主微信群里提醒住户不要往楼下扔烟头,但是仍有人会扔。物业从4月开始征集业主意见,准备在小区内加装高空摄像头,但直到现在还没有走完相关程序。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我国《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

付建认为,具体到本案,有人从楼上扔烟致使婴儿遭受人身损害,具体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找到具体的侵权人,整栋单元楼上业主都有可能是加害人,因此黄女士可以起诉整个单元业主。如果业主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以免除责任,由可能是加害人的业主给予补偿。另外,由于物业公司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再加上监控存在盲区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标题:
网址:
错误内容:
姓名:
电话:
 
新闻热线:
投稿邮箱:
网络新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