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广电讯(通讯员 田昊 王琴) 12月12日,由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嫌洗钱罪、运输毒品罪案件在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
据悉,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修改以来,十堰市首例宣判的涉嫌洗钱案件。经法院查实,2022年4月至6月,被告人张鑫(化名)在明知吕某(另案处理)长期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情况下,帮其运送毒品一次,并将自己的微信收款码提供给吕某使用,为其收取并协助转移毒资。期间,该收款码先后10次收到他人向吕某支付的毒资,共计8150元,后张鑫将收到的款项以现金、转账等方式交给吕某。2022年6月11日,张鑫主动向丹江口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洗钱、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经审理,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张鑫犯洗钱罪和运输毒品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张鑫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编辑:王聪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