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鄂CS1281等强制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号牌作废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以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现对2022年第二季度全市达到強制报废标准,且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591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号牌公告作废。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督促以上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立即将机动车交售报废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拆解、销毁,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号牌上交辖区公安交警大队注销。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收缴机动车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依法处最高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2年8月1日
编辑:陆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