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禁止违标电动车生产、销售和上路行驶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的公告
为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联合起草的《关于禁止违标电动车生产、销售和上路行驶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540604066@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河北路28号法制大队604室(邮政编码:442000)。
征集时间:2022年3月30日至2022年4月3日。
联系人:王立明联系电话:0719-8897068
附件:《关于禁止违标电动车生产、销售和上路行驶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特此通告。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2年3月30日
以下为《关于禁止违标电动车生产、销售和上路行驶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全文↓↓↓
关于禁止违标电动车生产、销售和上路行驶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及其省级相关部门要求,通告如下:
第一条 违标电动车禁止上路行驶
我市违标电动自行车(指悬挂白底红字牌照的车辆,以下简称“红牌车”)过渡期为2019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4日。自2022年4月15日起,所有违标电动车(包括未经车管所核发机动车号牌的二、三、四轮电动车和红牌车)禁止上路行驶。
本市红牌车应当立即到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违标电动车
禁止生产企业生产违标电动车。
禁止销售违标电动车(包括省内、省外非车管所核发牌照的电动车)。
所有违标电动二轮车可以到销售单位换购合标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违禁法律后果
对违规上道路行驶的,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规生产、销售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通告其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十堰市公安局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编辑:李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