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高校毕业生留(回)堰就业,鼓励企业安置高校毕业生就业,我市对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企业和高校毕业生个人各补贴1000元。
据了解,根据政策规定,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非十堰地区院校毕业或非十堰市户籍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并办理就业登记的,分别给予中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本人各1000元一次性就业补贴。由企业负责申报,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个人社保卡,公示审核后,将补贴资金分别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和高校毕业生个人社保卡上。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提醒,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到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询和办理。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咨询电话:
8690032、 8690939
编辑:张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