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截至2021年11月1日,我市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共计2367台(具体车号明细见附件)。现公告如下:
1.大型车:244台
2.小型车:1781台
3.挂车:8台
4.低速载货汽车:334台
以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编辑:张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