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20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现将2020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凡2020年12月31日前,在十堰市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http://hb.gsxt.gov.cn或http://scjg.hubei.gov.cn/ECPS/),填报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市场准入、银行贷款、投融资、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政府采购、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将被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7 日
编辑:董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