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0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道军,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马路村2组。
执行案号:(2025)鄂0302执恢166号
执行依据:(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05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本金112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道军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一年。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8472619
联系人:刘法官
编辑: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