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
关于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的
通告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社会危害,维护我区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作如下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毒品违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决定戒毒相关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本通告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应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
举报可以公开或者匿名方式进行。
三、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视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元-30万元。
(一)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毒品的。
(二)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举报制毒工厂的。
(四)举报制毒物品、制毒设备等其他制毒线索破获制毒案件的。
(五)举报重大涉毒犯罪嫌疑人的,抓获公安部悬赏通缉毒贩,按照悬赏金额奖励;抓获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库中毒贩,按照公安部追逃奖励办法奖励。
(六)举报吸食毒品人员的。
(七)举报存在吸毒问题的公共娱乐场所、会所、宾馆、出租屋等场所。
(八)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九)举报非法种植罂粟或大麻的;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大麻种子的。
(十)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予以奖励。
(十一)举报人或其所提供的举报信息在特别重大毒品案件侦办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作出特殊贡献的。
四、安检、旅检、货检、邮检、物流、快递等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按照所缴获毒品、涉毒物品的数量及奖励标准,直接破获案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提供毒品犯罪线索人员进行奖励。
五、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毒品犯罪案件后,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起2个月内,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
举报电话:110、0719-8659110
特此通告。
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
2025年5月7日
编辑:张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