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广电讯(全媒体记者 叶旭升 通讯员 王茂林 温馨) 今年以来,十堰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各地深入开展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行动,采取“行政处罚+N”监管模式(即1个行政处罚+N个监管措施)不断提高整治成效,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现将6个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行政处罚+媒体曝光”:十堰市市场监管局从电子计价秤外观入手深入开展督导检查,媒体曝光和行政处罚并用,净化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
2024年4月9日,十堰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电子秤计量督导检查时,发现该辖区一家临街水果店使用的用于水果称重贸易结算的电子秤无铭牌、无检定合格标识、无铅封位置,属“三无”产品,且经“湖北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无当事人申请该电子秤检定的记录。该电子秤经十堰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改正违法行为,重新购买标识齐全且检定合格的电子秤,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十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十堰广播电视台及十堰晚报对该水果店涉嫌违法行为现场检查及调查处理结果分别进行了媒体曝光,并制作公布“警惕不法作弊秤”小视频,提醒经营者要配备符合要求的电子秤,提醒广大消费者警惕类似”三无“电子秤,有效净化电子秤市场秩序。
2、“行政处罚+群腐整治”:房县市场监管局将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整治工作与群腐整治工作相结合,对集市主办者公平秤配备和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移交,整治集贸市场计量秩序。
7月30日,房县市场监管局开展辖区集市检查时,发现该集市使用的公平秤实际分度值为10克,与铭牌上标注的分度值50克不相符,当即委托房县计量所对该公平秤进行检定。经检定,秤的计量性能不符合要求,检定结果为不合格。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集市主办者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该集市主办者为房县城关镇某社区,房县市场监管局启动一案双查,将该集市主办者不担当不作为履职问题线索移交当地纪检部门处理。通过对集市主办者行政处罚和移交纪检的方式,将集市计量整治工作引向深入,督促集市主办者切实落实公平秤等计量管理要求,扭转集市主办者计量自我管理意识淡薄、主体职责未履行到位的问题。
3、“行政处罚+市场惩戒”: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对经营者电子计价秤计量问题快查快办,同时帮助指导集市主办者完善市场惩戒措施,切实做好集市计量管理工作。
9月3日,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集贸市场开展节前综合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集市内某海鲜水产店在用的一台电子秤无铅封、无检定合格标识,且通过“湖北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无当事人申请该电子秤检定的记录。张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电子秤,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将行政处罚结果反馈至集市主办者,集市主办者依据该集市计量管理制度规定及与经营者签订的计量权责协议约定,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实行市场惩戒措施。通过对违法经营者采取行政处罚加市场惩戒的方式,指导集市主办者建立并实施计量管理制度、计量权责协议,使集市主办者真正担当计量的主体责任,对集市其他使用电子秤商贩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4、“行政处罚+信用监管”竹山县市场监管局严厉打击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及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经营者,从严处罚的同时列严,有力打击作弊违法行为。
2月5日,竹山县市场监管局与竹山县公共检测中心一同对某水产店胡某正在使用的台式电子秤检查时发现,该电子秤(型号TCS-200型)放置2kg砝码显示为2千克,按单价1、单价2、单价3、单价4、单价5、单价6,分别显示2.1千克、2.2千克、2.3千克、2.4千克、2.5千克、2.6千克,属破坏电子秤的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经报县局领导批准同意,执法人员现场对该电子台秤进行了扣押,后经竹山县公共检测中心检定结论为不合格,且具备作弊功能。竹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胡某作出没收作弊电子秤、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胡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电子秤进行行政处罚及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予以惩治,有效运用法治监管和信用监管手段,强化技术支撑、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一批使用“鬼秤”、作弊秤等计量违法行为,努力提升群众获得感。
5、“行政处罚+计量调解”: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从举报投诉入手,打击短秤少量行为、开展计量纠纷调解,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月15日,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六里坪市场监管所接市民投诉,称在某水果摊位购买的苹果短斤少两,要求有关部门查处。执法人员到达现场,用 1 公斤砝码显示1.200公斤,依次按动“单价1 -单价5”键,分别显示重量为 1.050 公斤-1.250 公斤,认定该水果商贩使用的电子计价秤为作弊秤。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计量调解,当事人对消费者进行了经济赔偿。同时,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作弊电子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通过行政处罚和计量纠纷调解并用的方式,即加大了缺秤少量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又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行政处罚+部门通报”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将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整治工作与部门通报相结合,督促集市主办者和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计量活动,整治集贸市场计量秩序。
7月25日,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集贸市场计量器具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部分商户使用的电子秤未经强制检定的情况,随即区市场监管局对该集贸市场下达《提醒敦促函》,要求其立刻整改。10月25日,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在对该集贸市场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发现集市新配备的在用电子秤未进行网上备案、申请检定。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责令集贸市场主办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由十堰市市场监管局将该问题向集市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形成监管合力,督促集市主办者落实主体责任。通过对集贸市场主办方开展行政处罚和部门通报的方式,将电子计价秤综合整治工作引向深入,督促主办者落实计量主体责任,推动市场诚信经营。
编辑: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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