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郧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周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2020年8月至2023年7月,周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郧阳区两个地方进行非法采石作业,出售毛石及加工出售米石、石粉,非法获利220万余元。经鉴定,周某在两处区域非法采石毁坏林地面积20余亩。周某的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还损害了案涉地区矿产资源、林草和水土资源等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赔偿、修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受委托,相关专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组出具评估意见,认为周某非法采矿行为对当地植被、水源涵养、土壤等功能造成损害,周某应当承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各项赔偿118204.8元,另承担进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46260元。周某到案后,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118204.8元,并种植柏木2200余棵,撒播多花木兰和刺槐树种160余斤,种植面积0.9411公顷,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庭审现场,被告人周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承担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等民事责任。该案将择期宣判。法官说法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开采矿产资源实行许可制度,任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违法人员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赔偿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修复等民事侵权责任。周某将为其非法采矿行为付出了“双重”法律代价。(十堰日报记者 何利 通讯员 徐利群)
编辑:陈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