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交往3年多,男子向女友转账共计11万余元,分手后,男子要求女方退还钱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恋爱消费”引发的纠纷。
恋爱时向女友转账11万余元
分手后男子要求女方退还
2020年,市民李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吕女士。因为初始印象不错,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在两人交往的3年多时间里,李先生先后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吕女士转账,共计11万余元。
后来,双方分处两地,感情出现裂痕。2023年9月,李先生和吕女士结束了男女朋友关系。分手后,李先生要求吕女士退还恋爱期间转给她的钱款。对于这一要求,吕女士表示同意,但一直未付诸行动。见吕女士口头答应却并没有实际退款,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李先生称,此前转给吕女士的钱款均系借款,要求法院判令吕女士退还多笔借款及利息共计11万余元。
法院:7万余元为借款
女方应给予偿还
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与吕女士以恋爱为目的交往,互相存在一些为维系和进一步增进感情,出于表达爱意的馈赠或支出,符合日常生活中的交往习惯。但如果超出了恋爱期间正常开支、相互赠与的必要限度的款项应当结合实际进行考虑。
本案中,根据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实际相处时间、方式等因素,法院综合认定,单笔未超过3000元的转账为李先生为维系和进一步增进与吕女士之间的感情,出于表达爱意的赠与,该部分可不予返还;单笔转账3000元及以上整数金额明显超出了恋爱期间正常开支、相互赠与的必要限度,对于这部分金额,法院认为,成立借贷关系需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且借款已实际交付。
结合李先生提供的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记录可知,其共向吕女士转账60余笔共计11余万元,除双方最后一笔小额转账有备注“出借”外,其余款项均未有任何有关款项性质的备注。
从双方聊天记录可知,李先生多次催款且吕女士也多次承诺向李先生还款,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吕女士虽然在聊天记录中表达有还款的意愿,但未对借款的具体金额进行明确的确认。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涉及单笔3000元及以上转账共计7万余元为借款,吕女士应给予偿还。
法官说法
因恋爱期间经济往来引发的纠纷,是否能认定为民间借贷,大致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可认定为存在借贷关系。
二是没有相关的债权凭证,对于这种情形,一般可分两类:一类是双方恋爱期间,结合转账的时间、金额、双方交往期间是否共同生活等因素,对于节日或纪念日(如生日、情人节、七夕等)的转账、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转账(如“520”“1314”等)及日常开销通常被视为一般赠与;另一类是虽然没有签订借条、借据等书面材料,但收款人明确表示“愿意偿还”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系赠与的,或者在双方聊天记录中一方明确存在“借多少周转”“借我”等字眼的,宜认定为借款。
编辑:张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