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了28年的郧阳红太阳酒店,被告侵权!十堰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4-05-25 09:58 来源:十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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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家街头小店到现如今的国际酒店,不少市民对“郧阳红太阳”都很熟悉,然而用了28年的名称却被人告侵权,日前,张湾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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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了28年的品牌被起诉

1996年,郧阳区安阳镇尹胜军等3人决定进军餐饮行业。经过商量,他们为自己的店铺取名“红太阳”。同年的9月13日,由3人共同出资的“郧县红太阳酒都”正式成立,主要经营中餐和副食,地点在原郧县兴郧饭店对面。

经过多年的发展,店铺名称变更成了“郧县红太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底,郧县撤县改区,红太阳的名字也随之变更成了“郧阳区红太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郧阳区红太阳’)”并经营至今。

2023年6月,尹胜军收到了一份《函告》,其内容是要求他停止使用“红太阳”标识,且禁止使用的范围包括字号、店招、菜单、线上预订等多个方面。

发来这份《函告》的是位于张湾区汉江南路的湖北红太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红太阳”)。这家公司称,尹胜军所有的郧阳区红太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存在侵权行为,而侵权的正是“红太阳”这几个字。当年6月,尹胜军做出书面回复,称湖北红太阳无权禁止他的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红太阳”标识。

事情并未就此结束,湖北红太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郧阳区红太阳停止使用“红太阳”商标,赔偿经济损失等费用共计20万元。

对于自己的诉求,湖北红太阳给出解释:公司享有第989411号“红太阳”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范围包括备办宴席、饭店、餐馆、快餐馆等。而郧阳区红太阳在未经他们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郧阳区经营红太阳国际大酒店,并在美团平台上经营同名店铺,擅自将上述注册商标使用在酒店门面、餐厅招牌等处,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深入调查

原告所有商标竟然源自甘肃

张湾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展开调查,发现湖北红太阳所有的“红太阳”商标,来自千里之外的甘肃省兰州市。

1997年4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作出第989411号《商标注册证》,载明商标为“红太阳”,注册人是兰州市七里河区红太阳美食娱乐城。2009年7月,甘肃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让上述商标。

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转让证明》,载明由十堰人李某受让上述商标,后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4月20日。2020年10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标转让证明》,该商标被受让给湖北红太阳。

案件开庭后,湖北红太阳员工李某作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在案件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拥有的注册商标取得时间为2017年1月6日之后,晚于我公司使用时间,我公司属于合法在先使用。原告及我公司的住所地都位于十堰市,原告理应知晓我公司在2017年1月6日之前使用案涉字号的情况和在当地的知名度,却从甘肃购买案涉商标,随后维权。”尹胜军说。

一审判决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张湾区人民法院认定,郧阳区红太阳在其字号、店招、菜单、线上预订等使用“红太阳”标识,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该标识与湖北红太阳的“红太阳”注册商标虽字体不同,但已构成近似。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有关在先使用的抗辩是否成立。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本案中,尹胜军自1996年9月23日开始在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郧县红太阳酒都”使用“红太阳”标识,之后虽然经过多次变更,但“红太阳”标识一直在持续使用中,并且在郧阳区形成一定影响力。

因此认定,尹胜军在湖北红太阳“红太阳”商标注册之前已经使用“红太阳”标识,且在使用过程中一直冠以“郧县”区分商品和服务的地域来源,至今亦是在郧阳区内使用该标识。其在先使用抗辩成立,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前不久,张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湖北红太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后收取2150元,由湖北红太阳负担。

目前,湖北红太阳已就本案提出上诉。

编辑:张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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