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并购,男子工龄莫名清零......茅箭法院判了

时间:2024-04-19 10:29 来源:秦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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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被新公司并购,员工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之后,因新公司不缴纳社保,该员工提出离职并向新公司提出经济补偿,在核算补偿金额时,发现他之前近4年的工龄被清零,于是将公司告上法庭。

公司变更工龄被清零

2019年1月,市民王某入职湖北一实业公司,按照公司统一安排,王某到公司位于茅箭区的工厂上班。其间,公司向王某发放工资,并按月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2022年12月,十堰一工贸公司接收了该实业公司的厂房和设备,并于王某建立起了劳动关系,双方还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仍在原工作岗位工作,改由该工贸公司为其发放工资。王某在该工贸公司上班期间,该工贸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各项社保。

2023年8月,王某因新公司不给他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在办理离职手续的同时,他还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25000元。随后,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以该工贸公司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王某的工作年限(2022年12月至2023年8月),裁决该工贸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5000元。

法院裁定合并计算工龄

见自己近4年的工龄被莫名清零,王某对仲裁裁决书提出异议。与此同时,该工贸公司也对仲裁结果表示不服。于是王某和该工贸公司分别向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该工贸公司工作期间,该工贸公司未依法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王某因此离职,该工贸公司依法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王某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应当认定属于王某非因本人原因变动工作。该实业公司未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规定,在计算王某请求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时,应当把王某在该实业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其在该工贸公司的工作年限。

因此,王某实际工作年限合计为4年零7个月,故该工贸公司应当按照上述工作年限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茅箭区人民法院遂判决该工贸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25000元。

该工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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