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开门杀”,司机需要担责吗?保险公司赔不赔?

时间:2023-12-24 13:17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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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人开门下车时,碰撞到后方经过的行人致其受伤,这种侵权责任应当如何划分?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开门杀”案件,认定案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伤者的医疗费,不足部分由驾驶员和乘客补足。

法院查明,2021年7月2日,邢某驾驶车辆载妻子韩某一同到饭馆就餐,将车停在路边停车位后,韩某打开后排左侧车门下车时,与同方向驾驶电动车的苏某相撞,造成苏某受伤。经医生诊断,苏某左侧胫骨骨折。交警部门认定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苏某无责任。

苏某出院后,邢某夫妇陪同苏某多次前往案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要赔偿。保险公司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乘客负事故全部责任,司机没有责任,赔偿责任与保险公司没有关联性。

今年9月,苏某将邢某夫妇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邢某夫妇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认定了韩某和苏某的责任划分,但邢某作为驾驶员未对韩某进行有效的安全提醒,是邢某夫妇的共同疏忽大意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属于二人的共同过失,应共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苏某不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苏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7533.58元,不足部分由邢某夫妇赔偿。

法官庭后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本案中,尽管交警部门认定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韩某的开门行为可以看作是邢某驾驶行为的组成部分,属于二人的共同过失,应共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案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作出相应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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