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售出1900元过期保健品,顾客要求10倍赔偿,法官这样说

时间:2023-12-04 19:47 来源:秦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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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售出了两盒总价值1900元的保健品,丹江口市城区的一家药店被顾客诉至法院。顾客要求药店退款并给予10倍赔偿,而药店则认为该顾客“知假买假”拒绝赔偿。后经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药店向这名顾客赔偿16000元。

今年6月,丹江口市城区市民贾先生到家附近的一家药店购买了某品牌的保健品2盒,共计花费1900元。事后贾先生发现自己买到的保健品均已过期。于是,贾先生通过网络投诉平台向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并根据《药品管理法》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药店退还货款并依法支付10倍金额的赔偿。

收到案件线索后,办案法官通过向原、被告了解情况,根据双方提供的相应材料认定原告系职业打假人,在其他法院还有较多同类案件。考虑到案件较为特殊,办案人迅速对该案进行研判,并从减轻双方诉累的角度多次联系双方做调解工作。

最终,案件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药店当庭向贾先生赔偿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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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贾先生购买保健品行为可能主观上存在获得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但因为药品(保健品)关系着国计民生,贾先生仍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

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行为可能存在钓鱼买假谋求索赔,其是否妥当值得探讨,但职业打假行为在消费过程中揭露了食药领域存在的违法问题,一定程度上监督了销售者诚信经营,依法销售,对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及促进市场良性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对于消费者和职业打假者而言,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理性维权,杜绝恶意诉讼,一方面消费者可从“知假买假”者身上学习如何保存证据维护权益,另一方面,也应规范“知假买假”,使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护市场秩序有效结合。(秦楚网 记者 何利 通讯员 江寒 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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