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殡葬管理,十堰公开征集意见建议

时间:2023-11-29 08:48 来源:十堰市民政局
  • 微信
  • QQ空间
  • 微博
  • QQ好友

11月27日,十堰市民政局发布公告,公开征集市民对这项工作的意见建议。

640_wx_fmt=png&from=appmsg&wxfrom=5&wx_lazy=1&wx_co=1

根据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要求,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主动接受监督,现将《关于规范十堰主城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11月27日至12月11日)。

公示期间,如对《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区殡葬改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有修订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2月11日18:00前,以传真、电子邮件和信函等形式向十堰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

电话:0719-8117166、8117139(传真)

邮箱:symzshsw@163.com

通信地址:十堰市天津路78号

邮政编码:442000

十堰市民政局

2023年11月27日

关于规范十堰主城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殡葬改革,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十堰主城区(茅箭区、张湾区和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殡葬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十堰主城区全域范围为火葬区。凡在十堰主城区范围内死亡人员遗体一律火化(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丧葬费、抚恤金等一律凭火化证领取。非火葬区人员在主城区范围内死亡的,应就地火化。禁止将主城区死亡人员遗体运到土葬区土葬。禁止除殡葬事业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遗体接运。

二、十堰主城区一律实施殡仪馆集中治丧。十堰主城区城镇居民(含城区街道所辖村居民)办理丧事,一律在市殡仪服务中心进行。乡村居民办理丧事,可就近选择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的红白理事会(堂)。禁止搭建灵堂、违规占道停尸治丧,禁止在医院太平间、居民公共活动区域以及利用其他空闲场地设立丧事场所或开展经营性殡仪服务。

三、十堰主城区一律实施公墓安葬。禁止散埋乱葬、套棺再葬。倡导生态节地安葬,对采取公益性公墓壁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免收墓穴费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审批私建公墓、出售安葬用地、提供违规安葬服务,禁止城乡公益性公墓超范围经营。

四、推动殡葬领域移风易俗。十堰主城区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土葬用品、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丧葬活动中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借丧葬仪式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提供封建迷信用品或服务。

五、规范殡葬服务行为。殡葬服务机构应依法诚信经营,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经发改部门审核批准,公开公示、明码标价,接受监督,尊重群众消费意愿。

六、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殡葬改革规定,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

七、加强殡葬执法检查。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依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死亡地民政部门批准,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可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实施遗体火化。

(二)违规从事遗体接运、冷藏和其他殡仪馆业务的,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关停违规治丧场所、暂扣或查没相关设备设施。

(三)违规建造坟墓或公墓的,责令限期迁移或平毁坟墓;获得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占用耕地的,依法给予处罚。

(四)城乡公益性公墓超范围经营的,依法责令整改、没收违规所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依法给予处罚。

八、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各类违规殡葬行为线索和证据且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者200元奖励。举报电话:0719-8615073。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2021年1月7日发布的《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主城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宣告失效。

标题:
网址:
错误内容:
姓名:
电话:
 
新闻热线:
投稿邮箱:
网络新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