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玩受伤景区要赔偿吗?听听法院怎么说

时间:2023-10-04 10:04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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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刘前

“彩虹滑道”“碰碰球”“网红桥”“蹦床”等既刺激又新奇的项目近年来很受欢迎,但游玩过程中受伤,景区需要承担责任吗?10月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两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例,提醒游客在假期系好游玩“安全带”。

“碰碰球”碰人,运动馆担责八成

2022年7月,周某带小孩在某运动馆游玩时,有游客穿着馆内提供的“碰碰球”装备从周某左侧滚过来将其撞倒,导致其左膝前交叉韧带、内侧副韧带损伤,住院治疗5天,花费医疗费6900元。周某认为,其被“碰碰球”撞倒,运动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运动馆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运动馆是公共的消费、娱乐场所,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和游玩环境,周某在运动馆被“碰碰球”撞倒,该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场所游玩时,未注意观察周围环境,没有及时避让“碰碰球”,对其自身损害后果亦有一定过错。据此,法院酌定运动馆承担80%的赔偿责任,周某自负20%的责任。

体验“网红桥”,摔成十级伤残

2022年7月,郑某穿着拖鞋在某游乐场体验“网红桥”项目,游乐场工作人员摇晃“网红桥”时,郑某不慎摔落致腿部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郑某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郑某诉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游乐场作为公共娱乐场所,对消费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游乐场工作人员为增加游客体验摇晃“网红桥”是导致郑某摔落的主要原因,应对郑某的损失承担70%的主要责任。

游乐场警示牌上载有“参与网红桥摇桥者必须穿鞋,禁止光脚、穿拖鞋上桥”等内容,郑某作为成年人,应当认识到穿拖鞋游玩可能存在的危险,其无视游乐场提示穿拖鞋游玩,应当对自身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提醒,游乐运动场作为受欢迎的娱乐场所之一,为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娱乐场所管理人员应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广大游客也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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