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为工程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然而施工过程中有人受伤,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
日前,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展开了二审。
2021年,我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了城区一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随后将工程中的南村巷片区施工内容分包给了甲公司。在工程启动之初,该建筑工程公司投保了一份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约定,按照建筑工程总造价计算保费,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为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其他人员。
工程开工后不久,甲公司工人余某在南村巷片区施工过程中不慎受伤。经过人社部门认定,余某系工伤。事发后,作为工程发包方的建筑工程公司为余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保险公司却以余某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拒赔。
投了保险却得不到理赔,建筑工程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并分包给甲公司,甲公司系保险所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企业,余某系甲公司员工,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根据保险条款,余某符合被保险人条件。余某在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区域和保险期间,在施工中意外受伤,属于保险赔偿范围,遂判决保险公司向余某支付赔偿金95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展开二次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并分包给甲公司,甲公司施工范围包括在整个工程范围之内,因此建筑工程公司投保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包括在该保险工程范围内从事施工的企业,被保险人应当包括在该保险工程范围内从事投保的工程施工并与所属施工企业有关系的劳动者。甲公司员工余某在保险期间内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意外受伤,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条件,应当作为被保险人享受保险利益。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此案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在建设工程施工中意外事故时有发生,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利于有效保障建筑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减轻企业经济压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本案中,法院从建设施工实际及保险合同约定出发,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对分包单位员工承担理赔责任,保障了建筑行业实际施工人员依法享受保险权益,有利于广泛地鼓励和调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的积极性,切实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张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