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广电讯(通讯员 秦英)近日,十堰市郧阳区男子孙某明因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郧阳警方依法处以行政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当日被投送执行行政拘留。
8月13日00时28分许,孙某明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从郧阳区城关镇方向往郧阳区谭家湾镇方向行驶,行至滨江北路污水处理厂路段时,执勤交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饮酒嫌疑,后经酒精检测仪检测,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4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据孙某明介绍,其从十堰市区准备回郧阳谭家湾镇父母家中,行至城区滨江北路时见天色已晚,便就近在郧阳国际园小区楼下的烧烤摊点吃饭,因天气炎热,要了一瓶啤酒自斟自饮,随后驾车准备前往父母家,刚行驶不到200米就被交警查获。
经查,孙某明于2013年11月2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郧阳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六中队查获,处行政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14年3月17日因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被十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查获,处行政罚款200元。
孙某明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郧阳区公安分局依法处以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以行政罚款2000元。
编辑:思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