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带人却出车祸,她成被告!丹江口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3-07-30 12:55 来源:十堰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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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许多人出于好心无偿搭乘亲戚、朋友、同事等外出。但若不幸遇到车祸,好心司机是否可以不用承担责任呢?最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就宣判了类似案例

免费搭载孩子同学的母亲结果发生车祸致其十级伤残

李女士(化姓)和王女士(化姓)都是丹江口市城区居民,两人的孩子是同班同学且都在十堰城区某学校就读。2022年5月28日下午,已经离婚的李女士借用并驾驶前夫所有的一辆小轿车到十堰城区,接孩子回丹江口市过周末。

从十堰城区接上孩子返回丹江口市的途中,李女士还免费搭载了孩子的同学及其母亲王女士。当天下午18时25分,李女士驾驶的车辆行至丹江口市境内太和大道牛河段时,因为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去控制并撞在路边的钢制护栏上。这次单方面交通事故,导致驾驶人李女士、乘坐人王女士等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及路基和护栏、路面受损。

事故发生后,受伤最重的王女士被送往丹江口市第一医院进行抢救并住院治疗35天,花费医疗费55303.71元,其中李女士垫付医疗费53355.82元,王女士自行支付医疗费1947.89元。对于这起交通事故,丹江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女士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搭乘车辆的王女士等人无过错。

同年8月6日,王女士委托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了伤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方面的总和鉴定。鉴定意见书显示,车祸对王女士造成的损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另外鉴定王女士的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李女士被告上法庭 法院作出判决

王女士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对“好意同乘”做出了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其核心要素是车辆驾驶人不以牟利为目的,而是旨在为他人提供帮助。在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情形下,好意同乘行为就转变为侵权行为,车辆驾驶人应对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对驾驶人提供无偿搭乘情谊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也应当酌情宽容、减轻其侵权赔偿责任。

在本起案件中,驾驶人李女士和免费搭乘人王女士之间的关系构成好意同乘。最终,法院综合考量作出判决,判处被告李女士承担原告王女士70%的赔偿责任,王女士自己承担30%的损失。

综上,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9958.53元。其中:医疗费55303.71元(含被告李女士垫付的53355.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80556元、护理费8148.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350元。以上费用被告李女士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04970.97元(149958.53元×70%),扣除被告李女士已支付的53355.82元,被告李女士还需向原告王女士支付51615.15元(104970.97元-53355.82元);其他30%的责任由原告王女士自负。

法官说法

生活中的“好意同乘”关系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邻居,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当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时,好意同乘不再属于纯粹的好意施惠,而属于侵权行为,好意人的好意施惠行为使同乘人面临一定的潜在危险,此时好意人对同乘人负有善良管理人的安全注意义务。

“好意同乘”在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特别是在熟人社交情景下,我们不得不面对的帮助行为,在帮忙的过程中,要做到量力而行,要谨慎小心,要审慎专注,避免事故发生。

特别注意:机动车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如酒店、商场为经营所需提供免费班车,不属于“好意同乘”。同理,对于出租车、滴滴快车等从事运营的机动车,即使乘客无偿搭乘也不适用该条规定以减轻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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