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广电讯(全媒体记者 张陈堰 通讯员 吴昕育)5月25日,十堰市茅箭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十堰环球港商业综合体一商铺内,某装修公司正在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经调查,该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消防监督员立即要求停止作业,并记录检查情况。
随后,茅箭区消防救援大队将该违法线索移交茅箭区应急管理局,茅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该装修公司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6月23日,十堰市茅箭区应急管理局发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对处罚予以公示。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消防部门提示:违规操作容易引发事故,请务必遵守法律法规。个人从事特种作业,需接受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须聘请持特种作业从业资格证人员进行生产作业,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合规操作。
编辑:陆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