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法院判了!不予退还

时间:2023-02-21 15:40 来源:十堰晚报
  • 微信
  • QQ空间
  • 微博
  • QQ好友

找中介看中一套二手房,交了购房定金、中介费,后来又不想买了,这定金和中介费还能退得出来吗?

日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审理此案,并作出一致判决。

交房时发现房屋内部

与之前完全不一样

市民要求退定金、退中介费

市民梁先生想在城区购买一套二手住房,2019年6月,他通过我市某房产中介公司看上了市民刘先生名下的一处房屋。6月3日,买方梁先生、卖方刘先生及中介公司3方签订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该合同约定:房屋经梁先生实地查验后同意定购;本合同签订之日即视为中介公司居间信息媒介服务成功;本合同签订当日,梁先生付2万元作为购房定金(后期可冲抵购房款);鉴于中介公司已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房屋买卖关系的终止、解除均不影响中介公司对中介服务费的收取。

除了上述内容外,合同还载明了代售房屋室内物品清单。合同签订当日,刘先生出具《定金收条》载明收到梁先生购房定金2万元。梁先生和中介公司签订关于涉案房屋的《费用确认书》并支付购房中介费用5000元。

然而到了2019年9月,梁先生在支付剩余购房款之前,经再次实地查看涉案房屋后认为,刘先生拟向其交付的涉案房屋与刘先生之前所提供照片相比房屋内部陈设完全不一样梁先生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决定不再购买此房屋,要求刘先生退还定金及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

两级人民法院作出相同判决

“不予退还”

在多次索要已付定金和中介费无果后,梁先生向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寄希望法律途径要回已支付的定金和中介费。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梁先生和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

此外茅箭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述合同载明梁先生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实地查验,并作了充分了解,梁先生在实地查看涉案房屋后,与刘先生及中介公司签订了上述合同,并向刘先生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因此,梁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先生拟向其交付的涉案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自然也不足以证明其受到了欺诈。

梁先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向刘先生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导致涉案房屋买卖行为未能继续进行,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梁先生主张刘先生双倍返还购房定金4万元及资金占用费600元不应得到支持。

中介公司已经促成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根据《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中介服务费由先生负担,且房屋买卖关系的终止、解除均不影响中介公司对中介服务费的收取。梁先生主张中介公司返还中介服务费5000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茅箭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梁先生判决并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张红艳

标题:
网址:
错误内容:
姓名:
电话:
 
新闻热线:
投稿邮箱:
网络新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