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死亡,家属向同桌8人索赔80多万

时间:2023-02-12 15:06 来源: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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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好友小聚,难免会饮酒助兴,倘若共同饮酒后有人不幸饮酒过量身亡,同饮者是否需要担责?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27日,张某联系甲、乙、丙等9人晚上在饭店聚餐吃饭。

当晚,张某自带了三瓶白酒,还向饭店购买了一箱啤酒。吃饭过程中,有两人先行离开。甲与乙在出现醉态的情况下互相敬酒、劝酒,一直喝到晚上十点左右。饭局结束后,乙被送往卫生院。甲由其弟弟丙送回家中,之后丙发现甲情况不对,立即送往医院抢救。甲于2022年1月29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酒精中毒、呼吸心跳骤停、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急性肺水肿、吸入性肺炎。

甲的父母、两名子女作为原告,将当晚饭局上的8名同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0余万元。

法院审理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饭局中共同饮酒本无可厚非,但参与者应当不过量饮酒、敬酒、劝酒,相互间亦负有规劝、提醒、照顾的义务。

甲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自我保护意识,其应当知道自身的身体状况以及饮酒会带来的风险,但其放任这种风险的存在,在饭局上大量饮酒,对其死亡具有较大的过错。

被告张某作为此次饭局的组织者,对聚餐人员具有一定安全注意义务,较之其他饮酒人在发现甲出现醉酒状态后更加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在饭局结束后应更加关注甲醉酒后的反常表现。

被告乙作为共饮者,在甲已经出现醉酒的状态下,仍与其相互进行敬酒、劝酒,对甲的过量饮酒起到促进作用,较之其他饮酒人应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被告丙酒桌上虽未饮酒,但在护送过程中明知甲已情况不对,却没有及时将其及时送往医院,应当承担责任。

先行离开的两人此前并不认识甲,虽然参与了饭局,但未饮酒,且中途先行离开饭局时,甲亦未出现异常情况,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四人在甲、乙拼酒时,未尽到规劝、提醒和照顾的义务,导致被告乙醉酒后打点滴,甲死亡的结果,应当承担甲饮酒后酒精中毒死亡的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后,酌定由甲自身承担74%的责任,被告张某承担10%的责任,被告乙承担8%的责任,被告丙承担2%的责任,其他四人各承担1.5%的责任。原告方放弃对丙追责,法院遂判决被告乙赔偿原告91683.58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114604.47元;其他四人分别赔偿原告17190.67元。

后被告张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最终与甲亲属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同桌饮酒者在什么情况下需承担法律责任:

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法官提醒

每个饮酒者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在饮酒过程中,不要强行劝酒、酗酒、斗酒,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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