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法律权威,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决定曝光下列失信被执行人。截至2023年2月9日,以下失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
姓名:贺文峰
案号:(2022)鄂0302执恢350号
身份证号:4226231970****6936
户籍地址:湖北省郧西县河夹镇大坪沟村4组
涉案标的:2.46万元
姓名:代明东
案号:(2022)鄂0302执2198号、2653号
身份证号:4203251990****111X
户籍地址:湖北省房县白鹤镇付家村4组15号
涉案标的:11.32万元
姓名:汪记刚
案号:(2021)鄂0302执恢776号
身份证号:4221301976****3517
户籍地址:湖北省黄梅县柳林乡望江村八组
涉案标的:1.9万元
姓名:郭凤兰
案号:(2021)鄂0302执3790号
身份证号:4203231968****2442
户籍地址:湖北省竹山县擂鼓镇枣园村4组71号
涉案标的:1万元
姓名:杨平
案号:(2022)鄂0302执1046号
身份证号:4203811973****0644
户籍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106号2栋1单元701号
涉案标的:28万元
姓名:韩琴琴
案号:(2021)鄂0302执3715号
身份证号:4203221989****6345
户籍地址:湖北省郧西县马安镇石塔河村3组46号
涉案标的:40万元
姓名:尧杰
案号:(2021)鄂0302执恢1022号
身份证号:4203211984****5914
户籍地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谭山镇高杨村2组5号
涉案标的:7.1万元
姓名:柯滔
案号:(2022)鄂0302执恢377号
身份证号:4203221986****4214
户籍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7号1栋1单元101号
涉案标的:64万元
上列失信被执行人,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特向你(单位)发出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限制高消费行为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止。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希望社会各界予以协助监督,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本令的行为,请及时向法院举报,经查证属实,本院将按照执行到位案款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电话:0719-8472878
编辑:李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