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十堰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加快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
规划布局
通知明确,按照“统筹规划、车桩相随、适度超前”的原则,逐步在全市中心区域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公交场站、物流园区自(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城市充电服务网络和沿高速公路的城际快速换电服务网络。
设施配置比例
通知还明确了居民区、公共场所、各类用途的停车场等配置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其中,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安装、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警务、城管等专用停车站场按需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
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应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独立占地建设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按照停车位总数量100%的比例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道服务区以及有条件的加油(气)站,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装、建设配备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编辑:董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