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即日执行,加强各类聚集性活动管理!
全市农村(社区)疫情防控期间
婚丧嫁娶等聚集性活动
暂行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疫情防控“二十条措施”,坚定不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婚丧嫁娶等各类聚集性活动的管理,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疫情的底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聚集性活动是指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个人举办的婚礼、丧葬、生日、乔迁、寿诞、升学等系列人群聚集性活动。
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文明新风,倡导“婚事新办、白事简办,宴请缓办,非必要不举办”。提倡简化仪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
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控农村(社区)的聚集性活动,防止交叉感染,降低病毒传播风险。
聚集性活动的举办人一般应提前7天,丧事随办随报。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审批”程序执行,向乡镇(街道)报备,并报市、县社区和农村疫情防控工作专班。
党员干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示范带动身边亲友群众非必要不举办、不参加聚集性活动,确需举办的,同时向所在单位报备,落实“双备案”制度。
有以下情形的活动原则上不举办、不审批。
1 划定高低风险区域或有本地病例的村(社区);
2 举办方近7天从省外或省内高低风险区返回的;
3 举办方尚在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社区健康监测的;
4 聚集性活动申报人数过多的(尽量控制在50人以内);
5 其他不符合防疫要求等未经报备或审批的。
提倡仅邀请至亲参加,尽量不邀请外省亲属参加。以下人员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
1 健康码为红码、黄码的;
2 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等症状未明确排除感染性疾病的;
3 活动前8天内有境外旅居史的;
4 活动前8天与阳性人员有过接触史的;
5 活动前7天有高风险区旅居史或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的;
6 活动前3天内有市外非高风险区旅居史的;
7 正在接受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三天两检”的;
8 无法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各村(社区)至少派一名干部全程跟管,根据报备情况建立参加人员信息台帐,举办方责任人签字,严格查验健康码、行程卡、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督促现场落实个人防护、环境消杀等各项措施,对不符合防疫规定的及时提醒整改。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已报备审批的聚集性活动的抽查指导,对未报备的聚集性活动要责令整改。
活动结束后,举办人要将实际参加人员情况、核酸结果等信息进行整理,报所在村(社区)备案,便于流调溯源。
活动举办方及参与人员要自觉遵守接受过程监督,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约束,带头遵守严格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村(社区)将聚集性活动管理要求纳入村(居)民公约,广泛开展宣传,引导群众转变观念,非必要不举办、不参加各类聚集性活动,营造全民参与、支持疫情防控的浓厚氛围。
严格落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对聚集性活动失控漏管的,将依法严肃追究举办方、承办方、村(社区)、单位责任。
对不配合、不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故意逃避防疫管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扩散风险及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违规操办、参与各类聚集性活动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追责问责。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后续根据疫情形势适时调整。
编辑:陆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