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安全变美不踩坑?专家为您支招

时间:2022-11-23 16:01 来源:健康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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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天气转凉

不少人的皮肤开始变得干燥

是不是来一剂水光针就可以了?

夏日太阳大

脸上晒出了斑点

是不是做几次激光就可以了?

单眼皮眼睛无神

是不是做个双眼皮就可以了?

变美路上的坑太多,如何安全变美不踩坑?

四川省整形美容质控中心、

四川省人民医院整形外科主任

游晓波教授为您支招↓↓↓↓

Part1

问:在普通美容院进行皮肤护理时,小姐姐说可以给我打水光针,是否安全呢?

答:上面提到的水光针属于医疗美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医美项目。除此之外,像是刷酸、激光之类的不需要“动刀”的轻医美项目,也属于医疗美容项目,需要在医疗机构由专业医师进行操作。切不可在普通生活美容院、皮肤护理中心、养生会所等地方开展。以上场所如开展相关行为,属于非法行医,将由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Part2

问:有网红推荐在某某工作室做双眼皮,是否安全?

进行医疗美容前,记住安全口诀“一看二对三保存”。

一看机构资质

合法的医疗机构必须在显眼的场所公示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大家还需关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诊疗科目,比如医疗美容手术需要全身麻醉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

二核对人员资质

实施医疗美容的医师必须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两证不可缺。除此之外,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必须满足相关工作的年限要求才具有美容主诊医师备案资质。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还须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核对使用的药物和器械

不管是进口还是国产的药物或者器械,都必须依法注册或备案,必须要有合格证明文件,必须要有中文标识,具体信息可以在国家药监局官网查询。

三保存医疗文书和收费凭证

手术前,大家要详细了解手术情况及风险,保留好手术同意书、病历、消费凭证等资料。这些医疗文书不仅可以确保美容消费者知情的合法知情权益,还能在出现医疗纠纷时作为有力证据。

Part3

问:想做隆胸,听说要全麻,网上咨询到一个诊所,不知道是否安全?

不安全!诊所不能开展二级美容外科项目!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我国将医疗美容项目分为美容外科项目、美容牙科项目、美容皮肤科项目、美容中医科项目,不是所有医院都可以开展美容外科项目的,依据手术难度和复杂程度以及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和风险大小,美容外科项目又分为四级。

一级为操作过程不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不大的美容外科项目。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一级综合医院和门诊部,和设有医疗美容科的诊所可以开展。

二级为操作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和风险,需使用硬膜外腔阻滞麻醉、静脉全身麻醉等完成的美容外科项目。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二级综合医院,和设有麻醉科及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门诊部可开展。

三级为操作过程较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较大,因创伤大需术前备血,并需要气管插管全麻的美容外科项目,应在美容医院开展。

四级为操作过程复杂,难度高、风险大的美容外科项目。需三级整形外科医院,或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三级综合医院才能开展。

健康才是美!任何变美的医疗美容项目都不能以健康为代价。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美行业也正蓬勃兴起,医美安全隐患也越来越受到关注,消费者们一定要擦亮眼睛,到正规医疗机构,咨询专业医生,开启你的变美之路。

知道多一点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发布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7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五条 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六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十九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六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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