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办公等模糊工作地点,专家:工伤认定要与时俱进

时间:2022-10-26 13:00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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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不定时、不定期、不定场所的灵活办公日渐成为职场新常态。长远来看,在居家办公、线上办公变得越来越普遍的背景下,对“工作场所”的界定变得越来越模糊,也为工伤认定增加了复杂性。专家建议,工伤认定要与时俱进,适配“新职场”。

职工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在居家办公期间猝死,究竟算不算工伤?

“劳动者病发时并不在办公场所,而在家中,不能算作工伤。”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社部门对一起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在认定书上给出这一理由。

“为了单位的利益,把本职工作带回家,因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驳回人社部门工伤认定意见时作出以上说明。

“家”成为工伤认定的阻碍

上述案件中,黄某是一家单位的员工。2021年10月29日下午,黄某在工作时感觉不舒服,交接工作后表示未完成的工作可以回家继续完成,遂于16时20分请假回家。20时40分,黄某在家中感觉喘不上气,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病发时黄某靠在椅背上,手上抓着一份工作材料。

法院审理认为,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应当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黄某在家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家,对于90后主播曾雪梅来说,也有另一个名字:直播间。

受疫情影响,不少直播机构、公司将直播样品搬到了主播家中。曾雪梅在福建厦门的家不到70平方米。3个月前,她在自家客厅里安上了不反光的墙纸、产品陈列架、一盏主光灯和两盏补光灯,把家打造成她每天9个小时在线直播的新地点。直播间占到了她全屋生活空间的三分之一。

在家直播不到1个月,曾雪梅的双眼就出现了疼痛、流泪、睁不开的症状。医院诊断结果为“电光性眼炎”——一种常见于焊工的职业性眼病。造成眼病的“罪魁祸首”是在主播席前高亮度的补光灯。

她本想申请工伤认定,却在提交认定材料时犯了难。难就难在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时,“发生事故地点”一栏,她只能填入自己的家庭住址。曾雪梅咨询了多位律师,得到的答案大多一致:“居家办公发生的工伤,在申请工伤认定阶段,大多会因为‘居家’而被驳回。”

“居家办公申请工伤认定的维权过程往往漫长、艰辛,维权成本要明显高于普通的工伤认定申请。”曾经为当地多位主播提供维权帮助的厦门市湖里区总工会调解员曾焕生解释道,“认定工伤的三要素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原因。居家办公难以进行工伤认定的原因就在于,工作地点和生活场所的高度重合。”

“劳动用工去雇主化、劳动关系灵活化对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带来了新的课题与挑战。灵活办公之所以灵活是因为工作自主性大、工作时间地点自由,这也为工伤认定增加了复杂性。”曾焕生提示,“‘工作场所’不能无限度地延伸,居家办公要申请工伤认定,关键在于证明‘家’不仅是家,还是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场所。”

“工作岗位”强调的是职责而非场所

像曾雪梅一样选择居家办公的并不在少数。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中国灵活就业人口达到了2亿,占劳动力总量8.9亿人的22%。智联招聘发布的《中国远程居家办公发展报告》显示,八成求职者在疫情后更倾向于找可以远程居家办公的职位,九成求职者在疫情后更希望自己所在公司允许职工远程居家办公。

“与传统用工形式下职工‘卡’在工位上不同,灵活办公正成为当下职场的新潮流。”福建省亚太科学院高级研究员赵天跃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定时、不定期、不定场所的灵活办公日渐成为职场新常态。长远来看,在居家办公、线上办公变得越来越普遍的背景下,对“工作场所”的界定变得越来越模糊。在他看来,“工伤认定要与时俱进,适配‘新职场’,这是大势所趋。”

“‘工作场所’是工伤认定的要素,但早在灵活办公、云上办公、居家办公、移动办公这些新职场模式出现之前,我国法律就对‘工作场所’的定义进行了延伸。”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华侨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张照东告诉《工人日报》记者,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可视同工伤的情形之中,判定“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可以认定工伤的依据是“工作岗位”而不是“工作场所”。

“相较于‘工作场所’,‘工作岗位’所强调的并不是工作的场所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张照东说,“因此,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而不是扩大解释。”

契约精神是权益维护的底线

要怎样才能认定家是“工作场所”的延伸?

居家直播的时间表、公司要求居家办公的通知、居家办公期间的工作证明和聊天记录……曾焕生为曾雪梅举例,用来证明居家办公的证据也有不少。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某一项细微但关键的证据极有可能成为认定成功与否的重要依据,这需要劳动者和家属树立证据意识。”张照东强调,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产生争议时,由用人单位对不是工伤负举证责任。他呼吁:“别让‘居家’成为工伤认定的‘不在场证明’。”

如何降低灵活办公工伤认定的维权成本?“灵活办公不掉线,权益保障要上线。”曾焕生建议,建立灵活办公的管理台账,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考核机制,在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灵活办公的约定内容写入劳动合同。在他看来,“工作场所”不应成为工伤认定的界限,“契约精神”才是权益维护的底线和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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