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广电讯(全媒体记者 李强 通讯员 任搴华)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效果,推动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自觉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10月10日,十堰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曝光10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类违法
案列一: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案。
2022年3月,十堰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制造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组织新进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符合规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经调查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十堰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案例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案。
2022年3月,房县应急管理局在对该县城关镇某烟花爆竹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零售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经调查认定,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房县应急管理局对该零售店经营者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750元的行政处罚。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
案例三: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案。
2022年6月,十堰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时发现,湖北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结合实际,建立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经调查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安全生产投入类违法
案例四: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2022年5月,十堰市应急管理局对郧西县开展异地交叉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县某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规定为员工配备防护手套的行为。经调查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郧西县应急管理局给予郧西县某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类违法
案例五: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案。
2022年5月6日,张湾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张湾区某公司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闲置厂房出租给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公司作为生产车间,该公司作为厂房租赁方,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经调查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张湾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副总经理郑某处2000元罚款,对车间主任郑某处1000元罚款。
六、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
案例六:安全设备的设计、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22年6月13日,张湾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危化企业危废库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信号未传送至值班室,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经调查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张湾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
案例七:矿山企业未按照批准的设施设计施工案。
2022年5月,郧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施工。经调查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郧阳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作出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石某作出处3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案例八: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2年6月,十堰市应急管理局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时,发现湖北某汽车制造公司存在车间临时用电线路、电风扇电源线搭接混乱,乙炔气瓶出口软管开裂、老化等事故隐患。经调查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案例九:未及时修订安全管理制度案。
2022年6月,十堰市应急管理局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时,发现某汽车制造公司未及时修订危险化学品储存库管理制度。经调查认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案例十: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2年5月,十堰市应急管理局在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工贸公司蜡模车间内的升降机及脱蜡釜等设备未安装安全警示标志。经调查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武当山特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李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