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非法狩猎,但有极少人目无法律,为饱一时“口福”非法捕猎。
10月8日,房县公安局白鹤派出所查破一起非法狩猎案,在该镇双河村丁某家现场查活体果子狸、猪獾各1只,收缴捕猎工具多件。
收缴的猎捕工具
据调查,为了捕食“野味”,9月初,丁某使用自制工具和猎狗,在双河村附近山上捕捉了2只野生动物,放在家里饲养,未料被公安机关查获。
目前,民警己将查获的野生动物送到房县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站救助,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知识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张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