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十堰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通知,决定9月29日开展区域扩面核酸检测。
通知指出,针对当前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为有效排查疫情风险隐患,筑牢防疫屏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区域扩面核酸检测。
一、时间安排
9月29日6:00启动,18:00前全部完成采样,次日6:00前全部完成检测与结果上传。
二、检测范围
全市所有县市区。
三、检测对象
目前在十堰辖区内工作、生活、学习的所有人员(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临时流动人口等),外地来堰人员就近参加当地核酸采样。
四、采样方式
原则上全部采用20:1混采,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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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属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换个说法,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如果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就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卫健委在2020年第1号文件中,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果因为拒绝或逃避核酸检测且造成疫情传播,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明确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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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陆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