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骑车撞倒未成年,十堰法官这样说

时间:2022-09-27 19:11 来源:十堰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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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广电讯(通讯员 徐媛媛)近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武当山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纠纷。十六周岁的陈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横过道路未满3岁的幼儿周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周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赔偿协商未果,诉至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武当山法庭审判团队向被告陈某的父母及摩托车的实际所有人送达了诉状材料,并多次电话联系被告父母和摩托车实际所有人组织调解,耐心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和赔偿规则,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在庭前调解中,法官通过释法明理,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劝解双方互谅互让。最终,三方达成一致协议,陈某父亲及摩托车实际所有人共同赔偿原告周某9000元,并当庭兑现。原告母亲收到赔偿款后遂向法院申请撤诉, 至此,一件未成年人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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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结事了后,法官提醒周某监护人,回家后一定要多给孩子讲讲“一站二看三通过”的马路安全口诀;给孩子买些少儿交通规则法规绘本;让孩子看一些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警示片,以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家人的安全意识。周某的监护人说,感谢法官的耐心调解,回家后会认真落实,并表示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并非完全是一件坏事,给自己和家人提了个醒,从小处说孩子并没有受到太大伤害,大的方面是给我和孩子上了一课,以后不管是步行还是骑电动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委托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普法:未成年人不具有取得驾照的资格,不能驾驶机动车上路,且未成年人驾驶经验少,对自身行为后果缺乏正确的认识,极易引起交通事故,在此提醒广大家长们,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监护人要切实担起看护、教育义务,道路不是操场,不在马路“放养”孩子。同时家长自己要遵守交通规则,以身作则,给孩子带好头、树榜样。在此,法官呼吁广大群众,别用生命过马路,以免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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