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区行政审批局对11家冒用身份注册公司作出撤销决定的公告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认定下述11家企业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目前已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11家涉嫌冒名登记公司的情况向社会公示满45日,未收到异议反映。我局决定撤销十堰畅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详见附件)的设立登记。
上述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包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堰市茅箭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8月30日
附件:撤销登记公司名称及被冒用身份申请人名单公司名称
编辑:李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