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市民政局日前制定印发了《十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村(社区)居民、驻区单位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
社区社会组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审查、备案工作。
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5个以上的成员(单位成员须持有法人登记证书);直接在乡镇(街道)申请备案的,须有10个以上的成员(单位成员须持有法人登记证书);有规范的名称;有相应的组织负责人和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有相对固定的办公或活动场所,场所可以与其他单位或组织共享使用;有活动经费来源;有规范的章程;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由发起人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书;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社区社会组织成员花名册;办公场所及活动经费来源证明章程。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发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社区社会组织经全体成员会议表决决定终止的,应于表决通过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暂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区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支持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秦楚网讯 记者 冰客 通讯员 曹坤)
编辑:李亚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