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广电讯(全媒体记者 赵慧 通讯员 王智强)近日,记者从民政部门获悉,今年,十堰继续上调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将惠及全市21.43万城乡社会救助对象。
日前,我市下发《关于调整2022年度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4月1日起,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将有所调整。
据十堰市低保管理中心副主任黄琳介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确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达到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达到本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孤儿、特困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依据低保标准变化而变化,按照低保标准一定的倍数直接量化和确定。
据悉,在此次调整中,十堰市主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上一年的660元/人/月,统一提高为670元/人/月。其他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60元/人/月,统一提高为590元/人/月。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面,十堰市主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220元/人/年,统一提高到5280元/人/年。其他县(市、区)农村居民由4560元/人/年,统一提高为4800元/人/年。同时,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孤儿养育标准也有相应的提高,《通知》还明确了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
据了解,全市现有21.43万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其中农村低保16.12万人,城市低保1.25万人,农村特困供养3.08万人,城市特困供养680人,临时救助9074人。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大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力度,近年来,我市连续多年提高低保、特困供养标准,补助水平也逐年提高。2022年的保障标准已量化调整,比上年平均增长4.2%。
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保障力度,满足困难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救助需求,做到“依法施保,应保尽保”。
编辑:李亚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