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对象
低保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二)保障标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州)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算方法,根据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和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按精准扶贫保障兜底政策要求,2019年底前,全省所有县(市)当年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公布的农村扶贫标准。
(三)申报、审核、审批、发放程序
1.申报。城乡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由县(市)财政部门每月10日前,按照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的低保对象花名册,从县(市)级财政国库将资金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在银行(或邮局)的“一卡通”账户。低保资金发放存折必须发放到低保户户主,以及农村福利院,严禁由乡、社区干部代为保管。
5.终止。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保障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6.公开公示。一是在审核、审批环节,对通过初审和审批通过的低保对象,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已审核认定的对象进行长期公示。二是加强信息公开,实行信息共享,确保低保信息系统数据与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金融机构发放数据一致。建立低保资金发放台账,定期做好财政、民政、金融机构对账工作。三是将低保保障政策,已纳入低保保障的对象,以及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完整、准确的在十堰民政网、十堰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进行公开公示。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十政办发〔2016〕12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十堰市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4500元/年(375元/月)。
(二)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3840元/年(320元/月)。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十堰市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7200元/年(600元/月)。
(二)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6000元/年(500元/月)。
三、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
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统一确定为:集中供养五保标准为9600元/年(800元/月),分散供养五保标准为6000元/年(500元/月)。
2016年11月1日
编辑: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