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有效防范校外培训机构“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近日,十堰市茅箭区教育局发布《十堰市茅箭区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十堰市茅箭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十堰市茅箭区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要求和“双减”工作部署,特制定《茅箭区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共计46条。
一、办学资质
1、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开展学科类培训。
2、严禁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开展培训。
3、严禁未经批准变更培训地址和场所。
4、严禁未经批准设立培训机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5、严禁与中小学校联合办学。
二、培训时间
6、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7、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
8、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直播类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三、培训对象
9、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
10、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四、教师聘用
11、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或高薪挖抢学校教师。
12、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13、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学科类培训。
五、培训内容
14、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
15、不得超过茅箭区中小学同期教学进度。
16、不得以课前预习、课后巩固、作业练习、微信群打卡等任何形式布置作业。
17、严禁超标超前培训。
18、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
19、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20、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21、严禁以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或者在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非学科类培训中,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22、严禁以咨询、文化传播、“家政服务”“住家教师”“众筹私教”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六、培训收费
23、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的费用。
24、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25、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26、不得让家长使用、引诱家长使用培训贷、分期贷款等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27、严禁采用一次性缴纳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培训费用给予一定比例优惠的形式,引诱收取超规定标准的培训费用。
28、发票内容不得填开与实际培训不符的内容。
29.、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
30、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31、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索票。
七、资金管理
32、严禁将预收费资金存入除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33、严禁学科类培训机构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
34、严禁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或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
35、严禁外资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
八、广告宣传
36、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
37、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38、不得在公共场所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九、其他要求
39、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40、严禁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
41、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
42、严禁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3、严禁组织异地培训。严禁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化整为零在登记场所之外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学科类培训。
44、严禁通过“直播变录播”等方式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45、严禁线下机构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规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
46、不得放松常态化疫情防控管理,必须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负面清单》是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重要依据。各校外培训机构要认真对照《负面清单》进行自查整改,熟知熟记,认真遵守。茅箭区教育局将不断加大对辖区校外培训机构的检查力度,对违反负面清单的行为及校外培训机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并及时列入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办学许可证,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取得实效。
如您发现校外培训机构违反规定时间开课、提前收费,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不到位等行为,请拨打监督电话:0719-8686934。
十堰市茅箭区教育局
2021年12月27日
十堰市茅箭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有效防范校外培训机构“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茅箭区内依法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是指校外培训机构依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
第三条 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细则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
第四条 营业执照、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信息应在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平台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为方便资金监管,选择1家具有相关资质的银行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托管银行。茅箭区教育局与托管银行签署《校外培训机构基金监管合作协议》,校外培训机构与托管银行签订《培训机构资金托管合作协议》,并在托管银行开设唯一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即资金监管账户)。新批复的培训机构应在基本账户设立后7天之内到托管银行开设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前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在本细则正式实施后的10天内完成资金监管账户的开设。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托管银行的资金监管账户内预存“风险保证金”学科类20万元,非学科类5万元,此“风险保证金”存入监管账户后即被冻结,不具备对外支付结算功能,主要是用于校外培训机构出现经济纠纷或不能正常办学时,茅箭区教育局启动应急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调查和风险评估,调查属实后,通知资金监管的托管银行动用“风险保证金”解决经济纠纷或其他费用问题,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处理完毕后,相关培训机构需在15天内补足补齐其在监管账户内的“风险保证金”。
校外培训机构申请终止办学后,应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托管银行提出资金监管帐户的销户申请,托管银行会同茅箭区教育局审核无误后,将监管账户内的“风险保证金”解冻;培训机构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情况的,要与托管银行重新签订《培训机构资金托管合作协议》。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校外培训预收费也必须全部进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预收费可以用于消课后的支付结算,不同于账户的“风险保证金”),所有预收费需通过托管银行提供的平台由学生或家长在线缴存,不得通过微信、现金等方式收取预收费。如以微信、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于当日至迟次日全部归集至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
校外培训机构在一个自然月内,一次性从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中支出不得超过上月末专用账户时点余额20%或分次累计从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中支出超过上月末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时点余额50%资金,且不得低于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最低余额要求。(“时点余额”就是截止某时某刻某点某公司账户余额。)
第九条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15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或60课时。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索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学员,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学员申请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及时完成退费。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10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应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第十一条 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校外培训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茅箭区教育局根据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用不定期进行研判,如发现违规收取培训费或未足额将培训费用缴入资金监管账户的,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知其资金托管银行暂停拨付其帐户内的资金;涉嫌违法的将举报到公安部门进行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收缴情况纳入“黑白名单”管理、年审年检、“双随机一公开”和教育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确保教育培训服务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第十三条 托管预收费资金的银行需要达到本细则规定的预收费资金托管要求,能够严格履行托管协议,具备同时为茅箭区教育局、校外培训机构、家长和学员等提供即时信息交互的技术条件。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员费用。在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过程中,托管银行应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如托管银行违反了以上要求,茅箭区教育局有权暂停或取消其资金监管资格。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年检不合格,由茅箭区教育局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吊销办学许可证。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执行期间,国家、省和市有新规定、新要求的,执行新规定、新要求。
编辑:董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