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中的“宝妈”可休158天!十堰市卫健委明确了

时间:2021-12-02 14:28 来源:​十堰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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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广电讯(全媒体记者 耿吉国)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在11月26日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了新修改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新增了生育福利新规。12月2日上午,市卫健委就相关条例的产假新规做了解读。

据市卫健委人口政策科科长余洪莉介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此规定,我市至2021年11月26日还在休产假的妇女,产假时长按新政执行。正常生育一个宝宝的女职工产假将由98天延长至158天。生育多胞胎的,产假对应也可在原来基础上延长60天。对于正在休产假的对象,可享受延长产假的新政策,也就是说,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再增加60天产假,但11月26日前已经休假结束的不再补休。

据悉,我国原来关于女职工产假的规定为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第七条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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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夫妇也可延长婚假

新修改的《条例》完善了生育休假制度,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假期。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女职工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育儿补贴制度。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编辑:张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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