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孩子花3000元钱购买游戏卡,店家退还全部款项;学校违法向学生收取书本费、讲义费,遭退费并罚款;商家出售假冒产品,退还消费者货款并赔偿……日前,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上半年消费维权案例选编》,希望通过这些案例帮助消费者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孩子买3000元游戏卡店家依法退全款
【简要案情】4月22日,家住房县的李女士反映,今年1月至4月,11岁的儿子瞒着父母,从家里拿钱到房县城关镇一通讯店,由店主帮忙充值购买网络游戏卡,累计花费3000元,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处理。
房县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司法部门执法人员对此事进行了调解。经调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最终通讯店退还李女士3000元钱。
【分析点评】依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和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的规定,该案中,经营者明知消费者是未成年人,在未经其监护人允许的情况下,为追求经济利益帮助其购买充值游戏卡,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擅收讲义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
【简要案情】去年底有群众举报,郧西县一学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向学生超收书本费,并收取讲义费(周末补课费)、班级公用物品费等。
今年初,郧西县市场监管部门展开调查,认定该校于2019年—2020年期间违法向学生收取讲义费(周末补课费)、班级公用物品费,多收取了书本费,遂责令该校停止违法行为,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学生,同时依法给予罚款处罚。
【分析点评】学校超收学生书本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相关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
理发价格全凭店主随口说 执法人员责令其明码标价
【简要案情】2月28日,徐女士反映,竹溪县一理发店未在经营场所对其提供的服务进行任何形式的价格明示,服务价格未能做到公开透明,仅凭店主口头随意告知,请求调查核实。
经查,徐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执法人员责令这家理发店立即改正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分析点评】《价格法》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明码标价是《价格法》要求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价格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强制性的行政措施。该案中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公寓电梯没登记就启用 存在安全风险被叫停
【简要案情】2月6日,张湾区花果街办市民朱先生反映,该街办一老年公寓里的新装电梯没有达到合格标准,用户擅自使用,存在安全隐患。
经查,这部新装的电梯尚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执法人员向老年公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运这部电梯,要求在电梯入口作出明确警示标志,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分析点评】《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的使用涉及生命安全,未经登记投入使用的安全风险较大。本案中,单位新装的电梯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就私自运行,存在安全隐患,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消费者日常生活中发现类似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商家销售假冒洗衣液 不仅退款还被罚款
【简要案情】5月8日,张先生投诉称,他在郧阳区一百货店购买了一瓶2公斤装“蓝月亮”洗衣液,使用后怀疑是假货,要求商家退货,商家拒绝,请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处理。
经调查核实,该百货店销售的洗衣液为假冒商品。经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货款30元,赔偿150元。对商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给予罚款处罚。
【分析点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调查,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同时积极调解,最终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和解。
车行拒退“续保押金” 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简要案情】1月5日,赵女士投诉称:2019年10月,她在郧西县一车行分期贷款购车,车行要求交1000元“续保押金”,她交完钱并购买了车行指定的车险。
第二年车险临近到期时,车行来电要求继续购买它的保险,否则“续保押金”不予退还。赵女士经过比较发现,该车行的保险比较贵而且保险公司名气较小,不愿购买。赵女士多次交涉,车行拒不退还“续保押金”。于是,她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处理。
经查,赵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调解,车行退还了赵女士1000元“续保押金”。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给予经营者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分析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均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该案中,车行通过“续保押金”迫使消费者继续购买其指定的保险,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来源:秦楚网 记者 韩玉砚 特约记者 王波 通讯员 李爽)
编辑:李晓静